2008年6月2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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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海曙刑事和解在阳光下操作
岑剑平 陈莹 崔小明

  轻微刑事案件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存在标志不统一,宽严尺度把握等问题,容易引发争议。日前,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、公安分局联合出台了有关规定,对刑事和解过程进行规范。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有关负责人认为,该“规定”在省内尚属首创,将确保轻微刑事案件的刑事和解过程在阳光下运行。
  据了解,刑事和解,是指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自行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,被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,并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。由于这项措施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,又考虑到人性化的一面,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,被认为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。但由于没有统一的操作标准,在实施过程中也引起了一些争议。海曙区检察院、公安分局根据刑法、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,制定出台了《关于可能达成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实施提前介入的若干规定》,对刑事和解有关案件的要求、和解的过程、步骤等都作了明确规定。
  “规定”要求,可能达成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需具备以下条件:案情简单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;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单处罚金;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,并且能够认罪悔过;适用法律方面没有争议。此外,可能达成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主要是:亲友、邻里、同学、同事之间因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(轻伤);因经济困难、生活无着而初次盗窃的案件;因经济困难、生活无着而初次诈骗的案件;故意毁坏财务案件、破坏生产经营案件,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上,不满10000元的四类案件。
  如果有人要钻“刑事和解”的空子,该规定也有应对措施。比如对不符合省市公安、检察机关文件中关于刑事和解条件的公诉案件,当事人私下了结的,检察机关将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。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作撤销案件或者不移送起诉,违反法律规定的,检察机关将通知公安机关纠正。
  有关专家认为,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、公安分局的这项规定,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,提高了公诉效率,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,能够及时化解社会矛盾,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。